中国证券业协会拟修订自律措施实施办法

4月12日消息,中证协拟对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》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》进行修订,…

4月12日消息,中证协拟对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》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》进行修订,并于近期向券商征求意见。主要修订内容方面,此次修订调整了部分自律措施。征求意见稿显示,中证协自律措施分为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两大类。本次修订在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,立足中证协自律管理的特点,坚持和强调自律措施的市场约束功能。具体来看,一是将“要求提交书面承诺”修改为“要求提交承诺”,更加符合其非书面自律管理措施属性。二是将“行业内通报批评”修改为“行业内告诫”,以与《行政处罚法(2021修订)》增设的“通报批评”行政处罚相区分。三是将分别对违规从业人员,会员实施的“暂停执业”“停止执业”与“暂停或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”,合并修改为“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”,保持与上位法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表述及协会职能的一致性。

关于作者: 游客

为您推荐

发表回复